關于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(試行)》(HJ 964-2018)中土地利用類型選取依據
發布日期:2022-01-13
來信:根據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(試行)》(HJ 964-2018)“7.4.5”基本因子為《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15618-2018)、《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規定的基本項目,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,這個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怎么判定,是看評價范圍的主要類型還是看建設用地和其它用地的比例,如果是一個生產果汁的企業占地位于工業園區也需要監測GB 36600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嗎?
回復:(1)評價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內和占地范圍外,占地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以規劃為準,占地范圍外的以現狀為準?;疽蜃痈鶕O測點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類型對應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選取。(2)建設項目應根據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(試行)》(HJ 964-2018)附錄A、附錄B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識別工作,建設項目對土壤環境影響較小的,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為IV類。如問題所指的生產果汁等食品加工生產類建設項目,屬表A.1中的第十款“其他行業”,其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為IV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