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壤受污染的建設用地,如果開發為住宅等,如何保障人居環境安全?
發布日期:2020-06-30
依據《土壤法》,國家實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。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對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,并且經土壤污染風險評估,需要實施風險管控、修復的,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。
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,不得作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。
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、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,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、修復無關的項目。
通過上述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制度,確保人居環境安全。